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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絡曝光”援助受虐兒童,邊界在哪兒

來源:四川教育新聞網  作者:網站編輯  熱度:℃   發(fā)布時間:2015-08-20
      今年4月初,新浪微博網友@朝廷半日閑貼出了一組照片,照片上的男童全身傷痕累累,觸目驚心。其發(fā)微博稱男童受到虐待,學校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尋求網絡幫助”,希望“幫孩子走出困境”。這一“南京虐童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后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并對男童的養(yǎng)母提起公訴。

  8月12日,此事再起波瀾:據澎湃新聞報道,男童親生父母對發(fā)帖人提起訴訟,控告其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多項權利,要求道歉并支付賠償金共計20萬元。此事一經報道就掀起了軒然大波。中國青年報記者發(fā)現,在相關評論中,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批判男童父母的做法。而據8月16日《揚子晚報》報道,該訴訟已獲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立案。

  男童的親生父母為何作出起訴決定?網友的發(fā)帖行為是否有侵權之虞?中國青年報記者展開調查。

  “不能把賬算到發(fā)帖人頭上”

  受虐男童的父親桂某向記者表示,他沒有看到網上的評論,提起訴訟只是因為“孩子受的影響太壞了”,“(孩子)出門都感覺好像有人歧視他”。

“為什么把孩子(照片)發(fā)到網上去呢?孩子太小了,什么也不懂,隨便把我們孩子(曝光)侵犯了孩子人權,對孩子以后成長的影響太不好了?!惫鹉痴f。

  記者查詢發(fā)現,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guī)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痹诰W絡時代,這一規(guī)定似乎有了新的意涵——通過網絡曝光來“予以勸阻、制止”虐童行為,從而“曲線救國”。

  但是,上述方式是否有侵權之虞?中央財經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軒認為,首先要從發(fā)帖人的主觀動機來分析?!鞍l(fā)帖人是從關心小孩身體健康的角度,而發(fā)了公益性消息。而且微博中并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對小孩及養(yǎng)父母的名譽權和人身權進行捏造事實或誹謗性質的措辭。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這種發(fā)帖行為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崩钴幐嬖V中國青年報記者。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的意見更鮮明:“發(fā)帖檢舉人沒有惡意,他揭露虐待兒童的行為,社會要感謝他?!彼€說,這類發(fā)帖和一般的肖像權使用是兩個概念。

  記者查詢看到,檢舉微博中,僅提及了男童養(yǎng)父母“均為南京某區(qū)人”,孩子系合法收養(yǎng)等。住所、學校等信息均未透露,男孩面部也做了馬賽克處理。但在后續(xù)的網民回復、媒體報道中,男童的家庭住所及父母、養(yǎng)父母姓名等信息被陸續(xù)披露。男童父親桂某認為:“發(fā)帖人只遮了臉面,但孩子的名字都暴露了,我們大人的名字也暴露了?!?/span>

  對此,李軒分析:“如果有網民的‘人肉搜索’行為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姓名權,那么應該由相關網友來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該將責任轉嫁到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的發(fā)帖人身上?!钡瑫r強調,網民的主觀動機也很重要,如果是惡意侵權,應該被追究責任。

  “當然,訴訟法是程序法,任何一個權利主體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都可以去起訴,法律仍應該保障男童親生父母的起訴權?!崩钴幷f。北京青少年權益保護與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郭開元也向記者表示,父母為保護孩子的隱私權而提起訴訟“無可厚非”,但合法與否仍待法院裁決。

  網絡曝光外,是否有其他選擇

  梳理近年來震驚全國的虐待兒童案件,記者發(fā)現它們基本都遵循著相似路線:網絡曝光——公眾譴責——行政權力介入?!熬W絡曝光”,很多時候成了最有效率的一種“靈藥”。

  在南京虐童案的微博評論中,網民@有聲默片996的評論極具代表性:“如果沒有網友的求助,根本無法想象那孩子會變成什么樣子?!?/span>

  李軒認為,公民在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的時候,有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但只要輿論監(jiān)督沒有非法的動機、實事求是地傳達真相,相關的主體不應該承擔責任?!跋嚓P的不利因素應該由社會教育部門進行化解,比如對孩子進行心理輔導或安排轉學”。

  北京青少年權益保護與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郭開元也認為,發(fā)帖救助的行為本身沒有過失,但是“眾多網民在事件的關注和參與中,對受害男童的信息過度披露,客觀上對他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傷害,影響了他身心健康成長”。

  在郭開元的工作中,接觸過一些類似案例:受害兒童的信息被曝光后,在原來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中,受到了較大的壓力。有的孩子被迫轉學,有的孩子因為存在心理陰影而性格發(fā)生變化。

  在南京虐童案的微博評論中,大部分評論是直接針對男孩的父母和養(yǎng)父母的指責乃至謾罵。而據澎湃新聞報道,在男孩親生父母的訴狀中,有一條訴訟請求即是要求“生活安寧權”。

  除網絡曝光,公眾面對兒童虐待事件,是否還有更好的選擇?王振耀告訴記者,國外對此類事件“一般不會在網上處理”,人們首先會選擇打電話報警。他認為,省掉向社會呼吁的環(huán)節(jié)、直接向公共部門報告,可以避免對孩子造成更多傷害。

  郭開元也提示,面對未成年人受虐事件,報警之外,還可以撥打熱線電話或向青少年事務社工等尋求專業(yè)救助?!耙杏洠荷埔獾膸椭矔韨Α!惫_元說。

  “這是一個全民教育的過程?!蓖跽褚f,“我們總是以為‘為了正義就可以不顧手段’,但是,正義也要顧及手段,尤其是對未成年人。”

  記者注意到,在這個事件中,受到困擾的不只是受虐男童和他的家人。發(fā)帖人@朝廷半日閑也被卷入輿論漩渦。面對各家媒體提出的采訪請求,他始終未作出回應。在其微博賬戶上,曝光內容已不見蹤影,微博頁面中掛著一行小字:“我也需回歸自己的生活,請理解!”

  “逆向公益訴訟”暴露法律空白

  近年來,虐童案件屢屢被曝光,但罕見當事人“倒打一耙”起訴曝光者的案例。

  李軒認為,此案可視作一種“逆向公益訴訟”,可以讓更多公眾意識到現行法律中的漏洞。

  “因為目前國內還沒有‘虐待兒童罪’這一罪名,對于發(fā)生在家庭中的虐童行為,勉強接近的是虐待罪、遺棄罪和故意傷害罪。但虐待罪、遺棄罪都有一定的罪狀和嚴重程度要求,而故意傷害罪也要看虐待行為是否達到輕傷。只按照故意傷害來處理,可能也不足以讓施虐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李軒告訴記者,“而法律對于介于‘罪’與‘非罪’之間的虐待行為,暫時沒有相應的規(guī)范進行懲處。”

  今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稱,浦口區(qū)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男童養(yǎng)母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但同時表示,這不意味著不對其追究責任。另據本報報道,今年7月21日,男童養(yǎng)母因涉嫌故意傷害而被提起公訴。

  李軒說:“法律界近年一直在呼吁增加虐待兒童罪。虐童罪的量刑應當至少高于故意傷害罪,程序法上應增設人身保護令制度和完善監(jiān)護人資格撤銷與指定制度,這樣才可能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span>

  王振耀告訴記者,在歐美國家,對兒童往往有一套嚴格的社區(qū)保護機制。一次他帶領慈善組織到美國參加培訓學習時,驚訝于當地的兒童保護“一小時制”——如果出現打孩子的行為,專業(yè)的社區(qū)工作人員會一小時內到達現場,立刻把打人者帶走,“哪怕是孩子的親生父母”。

  北京工業(yè)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荊,去年曾應邀到美國洛杉磯亞太家庭服務中心講課。他注意到,4月男童的養(yǎng)母取保候審后,并沒有接受任何學習、教育和訓誡。

  “在美國,一位單身母親的經歷令我印象深刻?!彼貞?,這位母親的孩子再三偷錢,被她發(fā)現后,到學校找到兒子,既生氣又傷心的母親解下皮帶抽了兒子三下。老師看到后立刻報警,而后,這個媽媽受到調查、起訴,被判社區(qū)學習80小時。法院還規(guī)定,這個母親必須與孩子隔離,一周只能見孩子2個小時。在此期間,由政府出資,孩子送由社區(qū)工作者監(jiān)護。

  張荊也注意到,上述模式難以被復制的一個很大掣肘因素是,在中國,兒童受到虐待后,“誰來管”的問題非常突出。

  “當監(jiān)護人出現虐待行為后,應該由誰來管孩子?在以往案例中,有人把受虐兒童送到公安局、法院,但這都不是兒童的專業(yè)監(jiān)護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中,對此也無明確規(guī)定。”張荊認為,在監(jiān)護人實施虐待行為與重獲監(jiān)護權之間,存在“中間環(huán)節(jié)的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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