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guī)調崗的糾紛案件:教師謝某2014年入職某小學,2020年底因生產申請產假和哺乳假。2021年3月30日產假結束后,謝某向學校提交了返崗申請,但學校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調至校園門衛(wèi)及校園清潔工崗位,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
2021年6月15日,謝某哺乳假未結束,學校向謝某發(fā)出通知書,明確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滿,合同到期不續(xù)簽訂。謝某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在謝某哺乳期內終止雙方勞動關系,該行為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判決某小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資51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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