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4月1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殺人埋尸、勒索財物的罪犯李某執(zhí)行死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初,罪犯李某在四川省富順縣東湖街道尋找作案目標,準備殺人后寫信給被害人親屬敲詐勒索財物。后李某確定被害人彭某(男,歿年10歲)為作案目標,購買了榔頭、手套、鋤頭等作案工具,并預先挖好埋尸土坑。同月31日17時許,李某將放學途中的彭某誘騙至東湖街道高石村一樹林中,趁彭某不備用榔頭多次擊打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后將彭某尸體拖至土坑中掩埋。2020年1月6日凌晨4時許,李某來到高石村附近在建的川南城際鐵路高架橋上,將寫好的勒索信放入彭某書包,用繩子將書包投放到橋下彭某家院壩,以綁架為名向彭某親屬索要18萬元。
此外,李某分別于2020年1月8日、1月9日潛入四川省富順縣東湖街道高石村村民家中及騎龍鎮(zhèn)一副食店內,竊得手機、香煙、現金等物品。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于2020年1月10日在富順縣東湖街道東大街將李某抓獲歸案。
自貢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故意殺害未成年人后向被害人親屬勒索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數罪并罰。李某殺人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嚴重,又系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自貢中院一審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一審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訴。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上報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罪犯李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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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錘殺10歲男童,埋尸,以綁架為名索要財物,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