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富川,幾遄灾慰h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2023年6月4日,富川某醫(yī)院婦產科走廊人流如織,何某瓊從開水房提了桶滾燙的熱水,放在走廊一側,后進入病房。與此同時,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內探望病人,被告宋某榮在病房外與人交談。期間,女童獨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鬧,為制止其嬉鬧行為,宋某榮用手輕輕碰了一下女童的額頭,女童后退過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瓊事先放置的熱水桶中,隨后被送往其他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特重度燒傷。女童父母認為被告何某瓊、宋某榮以及富川某醫(yī)院均為過錯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后因無法協(xié)商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核算女童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瓊、被告宋某榮、原告女童的法定監(jiān)護人以及被告富川某醫(yī)院等責任主體按照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后果關聯(lián)度分別承擔50%、20%、20%、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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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特重度燒傷,醫(yī)院